|
|
|
工作範圍︰ |
|
|
宗旨 興學證主,培育人才,實現基督教教育理想。
工作範圍
一、 擬定本會教育事工之策略及推動有關工作。 二、 管理區會之教育發展儲備金及教育部備用金;對 該儲備金及備用金之運用向區董會提出建議並負 責執行。 三、 協調本會各教育單位之活動及發展。 四、 監管區會轄下各校董會之運作。 五、 督促以本會為辦學團體之各法團校董會之運作。 六、 在聘請校長時,向法團校董會提名校長人選、並 按學校章程要求委任辦學團體代表加入校長遴選 委員會。 七、 審核法團校董會修章建議。 八、 協調辦學團體校董參與在法團校董會之工作。 九、 向辦學團體校董提出有關學校運作之建議。
|
|